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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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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点击数:
 

    

 

第一章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5            应急领导机构

1.6            应急指挥机构

1.7            咨询机构

1.8            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4.2            信息报告

4.3            分级响应

4.4            事件调查、处理与评估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解除

第五章   后期处理

4.7             善后处置

5.1              调查报告、总结与评估

第六章   应急保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监督检查

第七章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惩与惩处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实施

 

兴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兴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的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闸管理办法》、《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宜昌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兴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山县境内港口航道发生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

1.4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实施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有效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兴山县交通运输局成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以保证应急工作行动协调,反应快速。县交通运输局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实施现场应急指挥并首先响应,以保证应急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成立兴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安全副局长任副组长,其成员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县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工作指令;

(3)决定启动与终止本预案。指挥IV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反应;

(4)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6)本部门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救援应急预案,或报请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支援;

(7)负责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的记录、受灾情况和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初步审核;

(8)决定应急事件新闻发布的内容、事件、方式等。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安全运输股。电话0717-2581068。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

(1)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相关部门和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3)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情况;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现场应急指挥。指挥长及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确定。指挥部具体职责是:

(1)发生水路突发公共事件后,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做出其对水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预警与航行通告,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2)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预案,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3)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难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实施属地管理,组织交通保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情绪;

(5)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质的增援、人员的救助、通航管制等);

(6)当遇到可能危急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提出由县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7)协助完成危险货物和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

(8)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3 咨询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交通应急咨询专家库,专家成员包括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公安及安监方面专家。负责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意见。

根据实际条件设立咨询机构,各咨询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制度,在需要时求得资源共享。

2.4 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救援预警与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的,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港航管理处:按照应急要求,负责水上交通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运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水路交通运行能力恢复及保障,提供水路交通应急保障运输工具。协助其它部门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2)县运管所:按照应急的要求,组织重要物质紧急运输,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

(3)县公路段:按照应急要求,做好公路的养护,保障公路畅通。

3 预警和预防机构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内容与来源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港口与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主要包括:

公共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水情、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

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2)信息收集与报送程序

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集并逐级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县救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救捞机构: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设备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依靠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大力推进GPS全球定位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覆盖工作,各航运企业和船舶要积极配合安装工作,逐步建立包括海事、港航、港口等部门覆盖兴山水域的全网信息监控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和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详见表3-1

 

3-1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警级别

预警

级别

级别

描述

颜色

标示

          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I

 

特别严重

 

红色

   III级以上航道中断;III级以上航道通航设施特大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瘫痪;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II

 

严重

 

橙色

   III级及以上航道严重堵塞;III级及以上航道通航设施严重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瘫痪;IV级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一般港口瘫痪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III

 

较重

 

黄色

   III级及以上航道严重堵塞;III级及以上航道通航设施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受损;IV级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V级航道中断及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害;较重大人员伤亡、特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IV

 

一般

 

蓝色

   IV级航道受阻;IV级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紧缺。

 

3.5 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接警人员应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并对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警级别》初步判定预警级别,立即向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救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政府决策,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

   III级以上(含III级)预警必须逐级报至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IV级预警必须报至市交通运输局水路交通救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的登记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4-1

 

4-1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等级

  等级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I

(特别严重)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造成III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含)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II

  (严重)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造成III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IV级以上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III

 (较重)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III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IV级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它V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IV

 (一般)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造成III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IV级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V-VI级航道断航;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者公共卫生危害;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4.2 信息报告

    水路交通应急救援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发生IV级突发事件应在2各小时内逐级报至市应急指挥机构,III级突发事件应在2个小时内逐级报至省应急指挥机构,II级以上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2个小时内同时报送至县、市、省、交通部<国务院>)。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事件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露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生的救援要求和已开展的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量等。

4.3 分级响应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按照县、市从低到高依次响应,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在向相关方面报告的同时应及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衍生、扩大。

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响应中,由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由县交通运输局担任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现场指挥,负责指挥和协调现场的应急行动。

应急指挥部可以直接调动交通系统的应急资源,当需其他部门支援时由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4.4 事件调查处理与评估

发生IV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后,各参救力量必须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称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上报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

4.5 新闻发布

县水路交通应急救援机领导构根据《兴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的级别和责任范围,确定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渠道,并及时发布。

4.6 应急解除

4.6.1 应急解除判别指标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6.2 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的程序

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将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IV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由县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工作。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

5.1.1 灾后重建

因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2 社会救助

因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 调查报告、总结与评估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并组织具备资格的研究咨询机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建议。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

   各船舶、码头和经营管理部门要完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反应时的信息通畅。

6.2 应急资源保障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在重要港口、重要水域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并掌握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应急状态时的资源调配权。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与信息发布

应公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接警部门为县港航管理处和县交通运输局安全股,接警电话分别是24801682581068。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3.2 人员培训

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6.3.3 演习

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县的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演习,以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6.4 监督检查

县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正缺陷,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或较重、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7.2 奖励和惩处

对在落实本预案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失职的人员或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2010年8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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